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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航道损害赔偿第一案在武汉海事法院审理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8年03月28日作者:武汉晨报

万州区圣发船务有限公司的“圣通818”机驳船,满载约3400吨燃煤,下水航行至长江中游监利窑监水道搁浅,横在航道中达36个小时,改变了原航道水流条件,造成航道中断,上下水400余条船舶滞留。
    昨日庭审中,航道局要求圣发船务公司赔偿航道养护费18.6万元。重庆圣发船务公司则表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。
   据悉,该案将择日宣判。
 

【庭审直击】


行政关系打民事官司 是否“张冠李戴”?
  “长江航道局是行政管理单位,不应该和我们打民事官司,这场官司根本就不该立案。”昨日庭上,重庆圣发船务公司代理人、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东升如是说。
     肖认为,民事诉讼应该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,而长江武汉航道局是依法行使长江航道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,与长江航道上航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法律上的行政关系,航道局将行政关系中产生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,违反了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。
     对此,航道局代理人、航道行政管理处工作人员曾文表示,航道局是根据《物权法》、《航道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保护国家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和破坏。因为“圣通818”轮的搁浅,造成航道损失,航道局有权以民事主体的身份,对这种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行使追偿权。


轮船搁浅,到底谁的错?
    长江航道局诉称,出事的监利窑监水道维护水深2.9米,但重庆圣发船务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,在航道局已向社会公布航道通电,告知航行船舶都应遵守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配载航行的情况下,擅自加载(吃水3.5米),远远超过该航道2.9米的维护水深标准,导致“圣通818”轮搁浅。
    但重庆圣发船务公司坚持认为,开航前该公司注意了航道水深情况,当时获悉长江监利水位均超过3.57米,而“圣通818”轮实际吃水只有3.46米,低于当时当地的水位。船舶搁浅是驾驶员在超重过程中失误所致,没有违法违规的故意行为。


养护航道是应尽义务?18.6万该不该赔?
   长江航道局表示,“圣通818”轮的搁浅,改变了原有航道水流条件,加剧了泥沙淤积,严重破坏航道。为保证通航,该局调动4条航道船,进行了航标调整、布控、护槽、守槽、测量水深等一系列工作,为恢复该航道条件额外增加了大量维护费用,故据此索赔航道养护费18.6万元。
    重庆圣发船务公司反驳,航道局是依据国家财政拨款和收取航道养护费运转的行政事业单位,维护航道通航是其应尽的义务,因此航道局主张索赔没有道理,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    昨日庭审最后,双方向法院表示拒绝调解。
 

 

 


原作者: 武汉晨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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